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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
申請資格
1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社會福利機構等應附收容人名冊,護理或醫療機構等應附床位數證明

申請流程
2申請流程
應備文件
3應備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機構立案證書影本

3.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證明書正本

4. 求才證明書正本

5.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6. 養護機構應附加: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7. 護理之家應附加: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雇主負擔費用
4雇主負擔費用
外勞負擔費用
5外勞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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