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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與工作過程中常見問題
Q1 家庭類外籍看護工之雇主,可否預扣外勞的所得稅款?
Q2 就業安定費如何繳納?可申請減免嗎?
Q3 外勞休假問題?特休?
Q4 家裡沒空房給外勞住怎麼辦?
Q5 外勞逃跑怎麼辦?
Q6 重新招募申請時間?
Q7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其適用對象為何?
Q8 什麼是外勞遞補?得申請遞補狀況?
Q9 被看護人往生,外勞如何處理?
Q10 外勞生病或受傷了怎麼處理?
Q11 若外勞確診得了肺結核,該怎麼處理?
Q12 如果外勞的住宿地點改了,要怎麼處理?
Q13 被看護人住院時,外勞能隨同照顧嗎?
Q14 出國(旅行度假)可以帶著外勞一起嗎?
Q15 外勞請假回自己國家,但在休假期滿後沒有回來,可以馬上辦理後續遞補新外勞嗎?
Q16 所得稅如何報繳?
Q1 家庭類外籍看護工之雇主,可否預扣外勞的所得稅款?
A 不可以。雇主非屬「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故不得預扣所得稅;反之,雇主若為「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例如事業單位雇主,則可預扣所得稅。
Q2 就業安定費如何繳納?可申請減免嗎?
A 每1季繳1次。勞動部每年1、5、8、11月會以平信寄發前一年10-12月、當年1-3月、當年4-6月及當年7-9月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得持繳款單以現金至全台便利商店、全國農漁會、台新銀行、郵局臨櫃繳納,或由銀行匯款及ATM轉帳等方式。
若雇主於繳納期限內未繳納,勞動部將於寬限期滿日前,以送達證書方式寄發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
被看護者或雇主符合以下身份,得免繳就業安定費:
(1)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Q3 外勞休假問題?特休?
A 以勞動契約約定為主,一般為每7日休1日。
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7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應補給一日加班費$567元。
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14天,加班費為$7,392元。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規應則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Q4 家裡沒空房給外勞住怎麼辦?
A 外勞住宿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買個沙發床或收發床即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之一,亦或考慮讓外勞與受照顧者睡同一個房間,晚上還可有人照顧。
Q5 外勞逃跑怎麼辦?
A 當下立即通知仲介公司,委由仲介公司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已向勞動部辦理外勞逃逸報備者,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逃逸前1日。)
(雇主須先取得勞委會核發的外勞逃跑報備函,檢附影本連同健保退保申請表正本,一併送交健保局申請。外勞健保費將計算至外勞逃逸前一個月,自外勞逃逸當月起,雇主即不須再繳交健保費。)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3個月仍未查獲,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3個月屆滿後6個月內得申請遞補。
Q6重新招募申請時間?
A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招募及期滿續聘,如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
Q7重新招募免評機制,其適用對象為何?
A (1)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Q8 什麼是外勞遞補?得申請遞補狀況?
A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1)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6個月內申請)
(2)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滿6個月仍未查獲
(3)在雇主處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查獲
Q9被看護人往生,外勞如何處理?
A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勞轉換雇主,或者經外勞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Q10 外勞生病或受傷了怎麼處理?
A外籍勞工來台依規定皆需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但許多外籍勞工對於語言及環境不熟悉,看診時最好還是由雇主或委由人力仲介業者的雙語人員陪同前往就診,以避免誤診。
如外勞在健保卡未核發期間生病時,外勞需先支付全額。一週內補健保卡就可以辦退費;若超過一週以上,則以收據正本郵寄到健保局辦理退費。
Q11 若外勞確診得了肺結核,該怎麼處理?
A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雇主在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Q12 如果外勞的住宿地點改了,要怎麼處理?
A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有關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的變更,均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籍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地方政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72條第2款,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13 被看護人住院時,外勞能隨同照顧嗎?
A被看護人住院不需分急性或慢性病床,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被看護人至醫院照護,家屬不需再另行報備。
至於被看護人若是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雇主需先向勞動部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才可前往陪同照護,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
Q14 出國(旅行度假)可以帶著外勞一起嗎?
A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外勞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因此如外勞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仲介公司申請外勞相關入境事宜。
Q15 外勞請假回自己國家,但在休假期滿後沒有回來,可以馬上辦理後續遞補新外勞嗎?
A 不可以。外勞雖然假期結束尚未返台工作,但不能因為假期結束沒能回台灣工作,而馬上向勞動部提出遞補申請,必須等到重出入境的有效日期過後,才能向勞動部提出補人事宜。
Q16 所得稅如何報繳?(稅率若有修正,以最新公布稅率為準。)
A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非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且每月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21,009元)的1.5倍,以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超過1.5倍則為18%),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以該年度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申報計算綜合所得稅。
*舉例:外勞A在101年6月1日入境,在102年6月30日離境,所得稅要繳?
A於101年度在台居留213天,所得額為118,721元〔即17,000元×12個月×(213天÷365天)〕,減除免稅額82,000元、標準扣除額76,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後,已無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A於102年度在台居留181天,未滿183天,所得額為101,161元〔即17,000元×12個月×(181天÷365天)〕,應納稅額為6,069元〔即101,161元×6%〕。